「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6)中,訂出的鑑定標準為「原則」的是下列哪一類障礙?
(A)視覺障礙
(B)聽覺障礙
(C)智能障礙
(D)情緒行為障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8), C(67), D(733), E(0) #207829
統計: A(13), B(18), C(67), D(733), E(0) #207829
詳解 (共 4 筆)
#179862
根據《身心障礙級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95)之規定:
(A)智能障礙: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兩個標準差】。
(B)聽覺障礙: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者。
(C)視覺障礙: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者。
上述三個選項都有明確提到鑑定的數據標準,而情緒行為障礙則無特別之數據加以規定。
(以上是個人對題目的解讀)
35
2
#1044368
因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在鑑定過程中沒有標準的一套規準
所以在鑑定這兩類障礙時,施測時會較為主觀
只能依據一些原則判斷是否為情/學障
在鑑定過程中沒有標準的一套規準
所以在鑑定這兩類障礙時,施測時會較為主觀
只能依據一些原則判斷是否為情/學障
19
0
#985999
是的
0
1
#203968
關鍵字是『原則』嗎?
我看不太懂題目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