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現行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訪視評鑑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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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2), C(102), D(1), E(0) #127926

詳解 (共 10 筆)

#138158

依98特教新法第47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答案應從B更正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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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8
題目是說:依據現行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目前施行細則尚未修正,因此答案在現階段應選(B)二年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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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84

因為題目是問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所以照法規上應該還是要選(B)兩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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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41
因為是施行"細則"~現階段並未改成三年...條文上仍然是過去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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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00
改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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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9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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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9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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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90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此法規規定,則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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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600
刪除了怎麼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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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0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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