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
(A)廢止收容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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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91), C(9), D(284), E(1) #285857

詳解 (共 7 筆)

#1344057
先謝謝雷慕莎,但這考題我想應該不會再出,因為法條根本沒出現無法遣送這4個字,可能換新題目考這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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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873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第4項
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 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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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63

第38-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收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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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670
新修法 移民法3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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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67

更正:釋放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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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07
38-7也沒看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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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383
本題法條來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100年11...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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