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規定,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其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幾年?
(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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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67), C(5), D(19), E(0) #285859

詳解 (共 2 筆)

#4542428

入移法第 1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

      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

      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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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205

今年修法嘍,改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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