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按鐵路法規定,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
(A)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B)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C)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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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07), C(826), D(18), E(0) #405244
統計: A(47), B(107), C(826), D(18), E(0) #405244
詳解 (共 4 筆)
#1090106
第 66-1 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
之檢查養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
轉、閉塞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或應對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之規定。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
有關應對行車人員進行檢查或派任檢查合格人員執行行車工作之規定
。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交通部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
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出或隱匿、毀損相關紀
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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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17
違反鐵路法第67條第八款之第56條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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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027
此題法條已修該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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