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於下列何種情形,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
(C)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D)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 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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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6), C(4), D(17), E(0) #354090

詳解 (共 9 筆)

#668736
(B)為第1009條,現已刪除
(A)、(C)、(D)皆為第1010條,夫妻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之事由,而非當然改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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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22
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皆已刪除修正...
(共 4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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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23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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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96
有修法了,答案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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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76
(一)當然改用: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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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43

民法§1009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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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297
第 1009 條已刪除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此題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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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229
B選項答案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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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97
10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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