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不管任職多久,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
(D)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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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42), C(56), D(32), E(6) #321626

詳解 (共 6 筆)

#266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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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41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12.11修正

第 15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AC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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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7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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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306

D已經改為每日哺乳時間60分鐘,加班1小時,再給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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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432
D不是已從1歲改為兩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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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296
理由同上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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