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外,還有那些人在執行職務知道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責任?
(A)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
(B)教育人員、民政人員、政風人員、勞政人員
(C)教育人員、民政人員、警察人員、境管人員
(D)教育人員、衛政人員、政風人員、外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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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39), C(92), D(17), E(0) #321624
統計: A(986), B(39), C(92), D(17), E(0) #321624
詳解 (共 2 筆)
#947017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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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274
(1041208 修正)
條文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將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列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增訂第四項:「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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