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2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懲戒事由僅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
(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為之
(C)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為憲法上所稱法官
(D)公務員懲戒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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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7), B(1259), C(728), D(237), E(42) #410594
統計: A(3177), B(1259), C(728), D(237), E(42) #410594
詳解 (共 10 筆)
#610768
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150
2
#1375846
修法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
薦九或薦九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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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4691
救濟程序
| 1.「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
| 2.「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復審」( 保訓會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 |
| 3.「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申訴」( 服務機關 )、「再申訴」( 保訓會 ) |
| 「行政懲處處分」原因 |
| 1.「復審」、「行政訴訟」:依法請領退休金遭拒、免職處分、請求考績獎金遭拒、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任用審查不合格或降低擬任之官等、級俸爭議,均係足以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於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 |
| 2.「申訴」、「再申訴」: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考績評定或上級機關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機關之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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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71
(C)選項 → 釋字第162號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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