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4.下列何者為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A)與父母同住的 20 歲女大學生
(B)與父母同住的 20 歲女作業員
(C)與父母同住的 18 歲的新婚人妻
(D)與父母同住的 18 歲的失婚人妻
(E)與父母同住的 18 歲的未婚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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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660), C(768), D(682), E(462) #1997225
統計: A(695), B(660), C(768), D(682), E(462) #1997225
詳解 (共 4 筆)
#60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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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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