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1. 警員甲於 8 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某治安要點前見乙女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的路邊,見其行跡可疑便發動身分查證,要求乙告知姓名等資料,並佯稱:「怕妳有沒有被報失蹤」云云,經 乙以甲依法無據拒絕提供個資並要求離去,甲即以身體阻擋乙離去並令乙需配合返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嗣乙多次詢問其遭盤查原因及依據,但甲均未明確告知,乙遂對甲濫行執法過程心有不滿並評論道:「真的很蠢」等語,甲便認乙於其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而以犯妨害公務罪嫌現行犯逮捕,乙女當下拒絕並加以抵抗,造成乙女多處擦傷,乙女被逮捕上銬後,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其行為不罰 (B)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C)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從一重以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罰 (D)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2. 甲欲射殺乙,因槍法不準,致將坐在乙身旁的丙擊斃。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殺人既遂罪(B)過失致人於死罪(C)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罪併合處罰(D)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3. 老闆甲為趕時間,催促司機乙開快一點,導致乙車速太快而撞死行人丙,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過失致人於死之教唆犯 (B)過失致人於死之正犯(C)過失致人於死之幫助犯 (D)無罪
4.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一般人違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公務員身分,刑 法學說上稱此為何? (A)純正身分犯 (B)不純正身分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5. 下列何者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A)利用權勢猥褻罪 (B)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罪(C)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罪 (D)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6. 下列何者屬《刑法》加重詐欺罪的範疇?(A)冒用反詐騙 165 聯盟協會名義進行勸募詐騙(B)使用 AI 合成聲音要求被害人匯款(C)利用龐式騙局給予高額利息誘惑被害人(D)以高科技手法在網路搶購演唱會門票販賣
7. 關於罪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罪責,則無刑罰 (B)沒收應受罪責原則之拘束(C)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D)罪刑相當原則
8.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學理所稱之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甲想要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B)甲想要開槍射殺乙,因槍法失準,誤擊乙旁的丙(C)甲誤以為乙正要攻擊自己,迅速將乙擊倒在地(D)甲想要教訓乙,自乙背後揮刀砍過去,孰料乙正要毒殺丙,因而意外地救了丙
9. 依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誹謗罪案),關於《刑法》第 310 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 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B)但如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則屬可罰之情形 (C)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 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D)《刑法》第 310 條及第 311 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10.關於《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恐嚇的事項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為限(B)恐嚇的客體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C)本罪之成立,不以實際發生實害為必要(D)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是否有意實現,在所不問
11.關於《刑事訴訟法》筆錄的製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應當場製作筆錄(B)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之製作,原則上應由行詢問之人為之(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應命受詢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D)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12.關於通緝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藏匿者,得通緝之(B)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並應記載應解送之處所(C)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D)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
13.關於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其管轄區域內,應協助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偵查犯罪(B)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C)調查犯罪而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D)檢察官對其所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調查
14.員警甲懷疑乙經常利用其住所販賣安非他命,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該搜索票上將安非他命記載為應扣押之物,員警甲後持該搜索票搜索乙之住宅,果真於乙客廳中的一個櫥櫃中 發現多包安非他命,又另於書房書桌之抽屜內發現 1 把手槍。員警甲於是將安非他命及手槍一 併扣押。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安非他命及手槍之扣押皆屬有令狀扣押 (B)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附帶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C)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D)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附帶扣押
15.依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2 號判決(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 不到者。」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規定係刑事訴訟上為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之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致減損被告防禦權之例外規定 (B)法院於適用上開規定時,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 (C)應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之防禦權補償,使被告於訴訟程序整體而言,仍享有充 分防禦權之保障 (D)於此範圍內,雖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
16.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B)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17.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須犯罪嫌疑重大(B)被告須無一定住居所(C)偵查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累計不得逾 8 月(D)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犯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累計不得逾 5 年
18.關於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證人係以其「證言」作為證據,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B)證人經合法傳喚後,有到場之義務,但精神或心智障礙者,不在此限(C)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者,不得命其具結(D)證人與被告訂有婚約者,得拒絕作證
19.關於《刑事訴訟法》上之尿液採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認為有必要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B)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法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C)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 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D)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侵入方式採取之
20.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於偵查中無權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A)告訴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告之辯護人 (D)證人
21.甲某日 10 時許即在某處飲酒,並於同日 11 時多許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先載一同事前往 A 處,後又再載另一同事前往 B 處,嗣於同日 13 時 50 分許,在某路口追撞前方同向車道上停等紅 燈之自用小客車,導致該車再往前追撞同樣在停等紅燈之自小客車。警方據報到現場處理,見 甲面有酒容、酒氣之情形,乃於同日 14 時 6 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3 毫克, 並進行「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有關本案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係「具體危險犯」 (B)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擬制為不能安全駕駛 (C)可以回推之數據認定符合《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 (D)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須根據具體情事判斷是否確實達於不能安全駕駛 (E)佐以警方所製本條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可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 罪
22.關於《刑法》第 150 條聚集施強暴脅迫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150 條性質屬聚眾犯,目前將其納入妨害秩序罪章內 (B)聚集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亦即應具有實施強暴脅迫而為騷亂之共同意思,始與本條罪質相符 (C)本罪主觀上自須有妨害秩序故意,但不以起於聚集行為之初為必要 (D)本罪實務見解認客觀上此暴力威脅外溢作用使公眾或不特定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感受方可 (E)甲、乙於凌晨在「A 夜店」內消費,適丙、丁亦於該處飲酒,因甲、乙認為丙、丁對其潑灑香檳,發生口角後,呈現 2 對 2 相互鬥毆,甲、乙、丙、丁 4 人均構成本罪
23.關於《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賭博是「對向犯」(B)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構成本罪(C)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入之(D)在私人住宅內賭博者,構成本罪(E)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者,構成本罪
24.下列何者之論述,符合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A)以按摩棒進入婦女口腔,符合《刑法》所稱性交之性侵入行為(B)拍攝少女胸部之影像,符合《刑法》所稱之性影像(C)犯強制猥褻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D)15 歲少女甲與其同年齡之少男乙兩情相願發生性交行為,甲可構成性交幼年罪(E)公然猥褻罪係採意圖犯之立法例
25. 下列何者之論述,符合我國《刑法》釋憲實務之見解? (A)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C)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D)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行為,性質上乃屬於瀆職罪,其幫助教唆者亦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5
26.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偽造私文書罪之偽造,係指有形偽造(B)業務登載不實罪係指無形偽造(C)偽造統一發票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D)偽造駕照之法定刑較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重(E)偽造文書後進而持之行使,依實務見解,行使吸收偽造
27.下列何者屬於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A)通緝犯 (B)受刑人(C)現行犯 (D)羈押中之被告(E)被管收的民事債務人
28.關於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B)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9.甲乘 A 不在家時,敲毀 A 家的窗戶玻璃,對內潑灑汽油並點火燃燒,雖然造成 A 家窗簾燒燬及地上局部漆黑,但隨即被及時趕回家的 A 撲滅而未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建築物未遂罪 (B)甲成立毀損建築物既遂罪 (C)甲成立普通毀損罪 (D)甲成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建築物既遂罪 (E)甲成立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建築物未遂罪
30.《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者,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中低收入戶被告得向法院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D)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31.有關《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法則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稱為法定證據原則,而此原則在實定法上之意義,即導出證據能力的概念 (B)司法警察以利誘之詢問技巧所取得之犯罪嫌疑人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具證據能力而得 為證據 (C)司法警察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利於己之陳述,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得為證據 (D)「釣魚偵查」是「提供機會型」的釣魚偵查方式,其取得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E)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應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否則若待證事實最後仍 未明時,此敗訴結果責任應由檢察官負擔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6
32.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運用定位追蹤之科技手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發動對象與門檻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追蹤,則要求需具備相當理由可信與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始得發動 (B)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一般情形下,未逾連續 24 小時或未累積逾 2 日的短期跟監,得由 司法警察(官)在具備實體事由時逕行發動 (C)在發動主體與程序方面,在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則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依書面聲請核發許可書 (D)在具備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位置追蹤之必要的情形,司法警察(官)得在未經法院事前核發許可書,即逕行實施跟監期間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的長期跟監, 但必須在實施調查後 3 日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許可書 (E)以大規模蒐集不特定人之生物特徵,如人臉資訊,即時辨識比對,以追蹤調查對象之位置, 得依本條授權為之
33.有關拘提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B)拘提,由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執行 (C)執行拘提,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拘提之原因 (D)執行拘提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 (E)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34.有關羈押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制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B)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C)法官訊問羈押被告時,原則上毋庸辯護人在場 (D)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4 號解釋,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 接見時,如僅予以監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 (E)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解釋,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 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
35.關於特殊強制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B)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C)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 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D)為調查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理懷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 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E)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 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36.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A)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 (B)行為不罰者 (C)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D)法律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者 (E)犯罪嫌疑不足者
37.關於緩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緩起 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被告於緩起訴前,因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C)告訴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 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D)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 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羈押之被告受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38.下列何者為相牽連案件?(A)甲犯下重傷罪,羈押期間,乙為使其逃跑而觸犯便利脫逃罪(B)丙在台北車站觸犯放火罪,隔天在某銀樓觸犯強盜罪(C)丁、戊共犯加重詐欺罪(D)己、庚同時在同一大賣場各自犯竊盜罪(E)壬觸犯殺人罪,癸為掩飾其犯行而觸犯湮滅證據罪
39.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C)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提起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撤回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E)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緩起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40.關於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加重結果犯係由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組合成,且二者間需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特殊關連性) (C)依實務見解,基礎行為未遂不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D)依實務見解,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E)《刑法》第 185 條之 4 後段發生交通事故致死逃逸罪係屬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