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違反郵政法第六條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罰鍰新台幣多少元?
(A)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B)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C)1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
(D)1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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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0), B(27), C(7), D(9), E(2) #226871
統計: A(2530), B(27), C(7), D(9), E(2) #226871
詳解 (共 4 筆)
#934039
| 第四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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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370
第 六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 四十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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