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關於公告事項內容何者正確?
(A)張貼於機關公布欄,需蓋用機關印信
(B)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經過,改用「說明」為段名
(C)如有附件、簡章等文件,在公告事項內一一說明
(D)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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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38), C(73), D(1483), E(0) #193101
統計: A(157), B(238), C(73), D(1483), E(0) #193101
詳解 (共 4 筆)
#333001
公告分段要領:
(1) 「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2) 「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低格書寫。 9
文書處理手冊
(3) 「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列低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c應該算正確的
c應該算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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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93
C 對嗎 ?
我查到的是 :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 "不必 "重複敘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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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77
只能說C選項出不好,會有誤導的嫌疑,不過AB確定是對的,就選以上皆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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