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5 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
(B)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負責人於受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 12 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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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3), C(56), D(164), E(166) #1291876

詳解 (共 10 筆)

#1644387

題目建議改為問哪個錯誤,答案改為D(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24 小時12小時)
A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B 第12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 第16條(前段)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D 第16條(後段)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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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105

這題要改答案了,偶發性不用申請許可還有所謂的救濟嗎?

現在已有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n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n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n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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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820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D為12小時內檢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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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470
負責人24小時提出➡️無理由:原處分警察...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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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160
題目應該改緊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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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849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24 小時12小時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 12 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宣告違憲 但條文還沒改掉 詳見釋字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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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171
關於偶發性集會和緊急性集會以103年大法...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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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34
所有答案都正確...這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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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35
所有答案都正確...這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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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50
原本答案為A,B,C,D,修改為A,B,...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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