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依現行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業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重點,下列何者不正確?
(A)勤務執行機構主管應親自編配勤務或由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依編原則,編排勤務分配表。
(B)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C)各勤務機構每日服勤以八小時為原則;編排八小時無法因應需求時,視實際情形編排勤務至十小時。
(D)但編排十小時勤務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狀況及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二小時以內延長之,並陳報上級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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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34), C(421), D(245), E(0) #2310430

詳解 (共 3 筆)

#3984229

十一、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重點,規定如下:

(一)勤務執行機構主管應親自編配勤務或由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依編配

      原則,編排勤務分配表。

(二)應依據當前治安及交通狀況編配勤務:

    1.針對受理報案及發生案件等資料,分析轄區治安狀況編配勤務。

    2.針對轄區犯罪熱點(人、事、時、地、物)編配勤務。

    3.針對易疏忽之角落、民眾反映之治安死角及治安空隙(含時間、地

      點),強化勤務作為。

(三)勤休時間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1.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2.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3.服勤人員每星期輪休全日二次,除有臨時事故外,不得停止輪休。

    4.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5.各勤務機構除值宿之分駐所、派出所或小隊外,每日服勤以八小時

      為原則;編排八小時無法因應需求時,視實際情形編排勤務至十小

      時。但編排十小時勤務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應由分局長、大隊

      長及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狀況及警力缺額等因素,

      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二小時以內延長之,並陳報

      上級列管。座談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依照所屬員警異動

      情形,增加召開次數。

    6.嚴禁三段式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7.各單位應避免每日常態性編排連續十二小時勤務,並逐步增加每人

      每日十小時以內勤務日數。

(四)勤前教育時間應註記,流程簡潔並嚴禁編排下班員警參加勤前教育

      。

(五)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分局、大隊及直屬隊基於特殊因素須

      執行者,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

      ,並陳報上級列管。對超過一星期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星

      期檢討一次,無實施必要時,應即陳報上級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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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301
值宿所基本上常常對定,很難只上八小,故非各勤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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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277

這題答案蠻奇怪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業規定
及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都有修改
三、 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二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 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二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二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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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1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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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勤務機構每日服勤以八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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