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警察機關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應接受尿液採驗之特定人員範圍,下列何者不屬之?
(A)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嫌疑之警察人員。
(B)與涉嫌組織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C)執行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任務維護工作之警察人員。
(D)入伍受訓之替代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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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19), C(146), D(247), E(0) #2310432
統計: A(23), B(619), C(146), D(247), E(0) #2310432
詳解 (共 2 筆)
#5450715
一、內政部
(一)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嫌疑之警察人員。
(二)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三)毒品檢驗及證物室保管之警察人員。
(四)有下列情形之替代役役男: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入伍受訓人員。
3、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
4、其他基於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及一般警察特考考試錄取人員: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六)執行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任務維護工作之警察人員。
二、國防部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國軍人員及各級軍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入伍受訓人員。
(三)各類軍用航空器、艦艇及車輛之駕駛與維修人員。
(四)服務於航管、戰管雷達、飛彈陣地、高科技武器研發、儲存機密資訊軍品、戰情中心、專案辦公室、塔臺、譯電室及油料、彈藥(分)庫、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及勤務支援部隊等處所人員。
(五)毒品檢驗、研究與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
(六)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國軍人員及各級軍校學生。
三、教育部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四)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五)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法務部
(一)有下列情形之矯正機關收容人: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矯正機關管教人員:
1、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 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三)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人。
(四)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經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五)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毒品檢驗人員及外勤單位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
五、經濟部
(一)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度等工作人員。
(二)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三)經濟部所屬各機關、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業原料及氣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工作人員。
(四)前三款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六、交通部
(一)陸運部分
1、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
2、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
3、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二)海運部分
1、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
2、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
(三)空運部分
1、領有檢定證之航空人員(含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飛航管制員、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
2、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七、衛生福利部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檢驗及業務相關人員。
(二)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八、海洋委員會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初任軍職人員。
(三)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四)辦理毒品沒入物之保管及檢驗之人員。
(五)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不當交往之人員。
(六)作息不正常,精神萎靡致勤務無法正常執行者。
九、財政部
訓練用毒品領用及管理人員。
十、國家安全局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負責警衛安全及營區勤務人員。
(三)生活、勤務不正常,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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