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其規定為何?
(A)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B)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C)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四分之三
(D)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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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2), B(129), C(26), D(144), E(0) #1669250
統計: A(1252), B(129), C(26), D(144), E(0) #1669250
詳解 (共 5 筆)
#3632430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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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340
這題應該要改答案了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條 刪除了啊....
目前查到的...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22 個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我國各種選舉。
二、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任命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4 年,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9 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 1 人為主任委員。
來源:中選會https://law.ce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28
請善心人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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