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地方自治規則如係法律授權訂定者,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
(A)發布
(B)核定
(C)核備
(D)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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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3), C(58), D(1566), E(0) #1669247

詳解 (共 4 筆)

#2715873

地方制度法第27條(訂定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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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7 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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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854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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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405

一直寫錯 查了一下

核備之意為核准備案,意即被陳報機關對於陳報之事項審查後,而予以備查,

為核備之機關,對於所報事項,如無違法,原則上應表示其同意。

亦即,核備僅限於有無違反法規不能對於是否妥當加以審查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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