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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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0), C(85), D(560), E(0) #1339059
統計: A(6), B(40), C(85), D(560), E(0) #1339059
詳解 (共 2 筆)
#1492370
行政懲處與公務員懲戒可併行(懲處/懲戒併行)
同時違反懲戒罰與刑罰,刑懲併行
==> 可知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觸法者,仍得予以懲戒.
而同時違反行政法與刑罰,則刑罰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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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925
懲戒成立時,原先的懲處會被pk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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