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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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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5年 - 警察、鐵路人員考試三等、高員_行政警察-行政法#5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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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5年 - 警察、鐵路人員考試三等、高員_行政警察-行政法#52879 |
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5年 - 警察、鐵路人員考試三等、高員_行政警察-行政法#52879
年份:
105年
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已刪除】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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