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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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427), C(37), D(93), E(0) #1339055

詳解 (共 7 筆)

#1515340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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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962

(A)違法之行政處分,可區分為「無效行政處分」及「行政處分不存在」二種。

二者區別實益,在於前者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得為爭訟之客體(行訴法§6.I前)。後者包含"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行訴法§6.I後)。


但釋字546 號解釋原則上認為:「… 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 惟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無從補救或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並非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故吾等雖無法對「行政處分不存在」提起撤銷訴訟,而係透過司法判決宣示行政處分「有效與否」、「違法與否」及「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不失為取代國家賠償管道之方
法,同時對於人民權利救濟更有實效性。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黃啟禎、陳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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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166
A為什麼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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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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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243

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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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986
要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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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480
請問A怎麼改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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