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逃逸外勞張君,在果園非法打工,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查獲,解送宜蘭收容所收容。律師王君未受 委任,主動要為張君聲請提審,應向何單位提出?
(A)宜蘭縣專勤隊
(B)宜蘭收容所
(C)宜蘭地方法院
(D)張君係違反行政法,不得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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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12), C(1292), D(68), E(0) #651704

詳解 (共 7 筆)

#929335
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2013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2014年7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法條規定,只要被法院之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聲請提審,須於24小時內將其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提審法第1條(提審之聲請)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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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022
提審法第1條(提審之聲請)  人民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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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720
104年2月4日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依照這條的規定,如果要提審,不是應該要向移民署為之才開始起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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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674
收容新制已經改成移民法38-2收容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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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290
提審法第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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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050
1. 於專勤隊逮捕逃逸外勞而移民署尚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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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581
先向移民署為收容異議- 有理由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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