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臺中市某市議員於當選議員前,擔任某公立學校校長一職,他在當選後就職前並未辭去公立學校校長一職,試問此時
應如何解決?
(A)視同辭去公立學校校長一職,由臺中市政府通知該公立學校解聘
(B)視同辭去議員之職
(C)由該公立學校自動將之解聘
(D)視同辭去公立學校校長一職,由內政部通知該公立學校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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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 C(8), D(161), E(0) #1283974
統計: A(81), B(9), C(8), D(161), E(0) #1283974
詳解 (共 3 筆)
#5660086
地方制度法 §53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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