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甲將A地設定永佃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耕作,乙積欠地租一年,在永佃權存續中,將永佃權讓與丙,試問:甲應向何人收取乙積欠之地租?
(A)乙
(B)丙
(C)乙丙連帶負責
(D)乙丙平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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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685), C(133), D(4), E(1) #156959
統計: A(291), B(685), C(133), D(4), E(1) #156959
詳解 (共 10 筆)
#337298
不會考吧,不存在的法條有啥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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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59
舊民法 第 849 條 (永佃權受讓人之地租償還責任) 目前已刪除
永佃權人讓與其權利於第三人者,所有前永佃權人,對於土地所有人所欠之租額,由該第三人負償還之責。
永佃權人讓與其權利於第三人者,所有前永佃權人,對於土地所有人所欠之租額,由該第三人負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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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53
其實租農地耕作或放牧的年租金,相對於大城市的年房租,是便宜太多太多太多到爆的。
所以,乙債丙償看起來很不合理,但是權利的實質爭議並不會太大。
畢竟,乙是「讓與」,所以丙已經受有利益了,幫乙清償一下不到兩年的小額租金,也是可接受的。
此外,該情況亦適用第846條兩年之限,因此土地所有人的權利並沒有被忽略。
綜上所述,真是皆大歡喜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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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48
永佃權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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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50
甲將A地設定永佃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耕作,乙積欠地租一年,在永佃權存續中,將永佃權讓與丙,試問:甲應向何人收取乙積欠之地租? (A)乙 (B)丙 (C)乙丙連帶負責 (D)乙丙平均負責
~解析:按照舊民法 第 849 條的規定(此法條已刪除) 永佃權人(乙)讓與其權利於第三人(丙),所有前永佃權人(乙),對於土地所有人(甲)所欠之租額,由該第三人(丙)負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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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673
雖已刪除但會考大家還是要注意不過既然乙欠的為什麼要丙還
那以後如果我欠錢那我就把永佃權讓給別人就是別人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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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65
永佃權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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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48
第849條立法理由:
謹按永佃權人既將其權利讓與第三者,則前永佃權人對於土地所有人所欠之租額,自應隨同移轉,由該第三者負清償之責。
同時土地所有人撤佃之權,仍繼續存在,無論前永佃權人,或現永佃權人合計欠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即得依據本法第八百四
十六條之規定,主張撤佃。本條之設,蓋以保護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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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21
永佃權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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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89
對阿 這題不應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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