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刑人接見發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
(B)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其他受刑人代為書寫
(C)盲啞之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
(D)外國籍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文字及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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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921), C(85), D(136), E(0) #2052695
統計: A(377), B(921), C(85), D(136), E(0) #2052695
詳解 (共 4 筆)
#4207249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
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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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929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主要規範受刑人接見、發信時的語言文字使用,以及相關的書寫規定。以下是該條文的詳細說明: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
- 第一項: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文字。
- 第二項: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 第三項: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第四項:盲啞之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文字及語言。
條文重點解析:
- 該條文主要在於規範受刑人發信件、接見時的語言文字使用,以及書寫的相關規定。
- 大法官釋字第756號,提到《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其中有關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難謂係重要公益,均屬違憲;監獄紀律部分,以限制過大,且無彌補或替代措施為由,宣告部分違憲。
如果您想了解更詳細的資訊,建議您可以查閱完整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條文或相關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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