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憲法中明定監察院掌有彈劾、糾舉等權,因此公務員之懲戒亦應交由監察院下之監察委員合議為之
(B)公務人員是否違法失職,相關之行政首長對於所屬公務員具有紀律監督權,因此公務員是否該當懲戒法之規定,由該管行政首長決定
(C)公務人員之保障係由考試院負責之,而公務人員之懲戒事宜亦交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最終決定
(D)現制下,公務員之懲戒權係屬司法作用,乃是交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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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01), C(244), D(3533), E(0) #134153

詳解 (共 3 筆)

#481962

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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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37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司法院公懲會審理對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彈劾、糾舉懲戒權

除(懲戒法)撤職處分得申請司法院公懲會再審議之外,其他皆向考試院保訓會為之:

 

(懲戒法)復審,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休職未影響或改變公務員身分,故應提申訴

 

(考績法)申訴,向原處分機關為之,再申訴向保訓會為之

*考績法之免職實質為懲戒,故應依復審程序提起

 

亂了~ 我真的亂了~ @@ 亂中有錯請幫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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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928
94年 - 94年 - 9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37 #3137 --1題 建議新增答案(E)以上皆非,現已無懲戒委員會,修法改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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