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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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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323), C(5005), D(568), E(0) #1357602

詳解 (共 10 筆)

#1458344
(x)(A)直接提訴訟~
(x)(B)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o)(C)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x)(D)第 237-1 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
     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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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754

行政訴訟法-第 三 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第 237-1 條 第1項 第1款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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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701

2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錯誤,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錯誤:行政訴訟法237-1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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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026
(B)如事證明確仍須通知兩造到庭辯論,無異増加當事人訟累,故交通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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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192

(D)

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係爭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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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077
行政訴訟事件應由哪一個法院管轄,雖採「以原就被」為原則,也就是原告必須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但立法者為了便利民眾提起訴訟,在交通裁決事件上增訂了「特別管轄權」的規定,除了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外,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資料來源:
 60f8e1360a6e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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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270
針對(C)行政訴訟法第 237-2 條 ...
(共 4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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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093
想請問C可能的立法理由
通常是以原就被
為什麼交通裁決可以以原告為主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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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698

2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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