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下列何種受刑人,非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A)刑期在 5 年以上者
(B)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C)有犯罪之習慣者
(D)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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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202), C(144), D(192), E(416) #2052698
統計: A(726), B(202), C(144), D(192), E(416) #2052698
詳解 (共 3 筆)
#6346941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8條規定,下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 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 有犯罪之習慣者。
- 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 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因此,選項(A)、(B)、(C)、(D)皆非應分別監禁之受刑人。
PS,目前已不須分界監禁,18條已修改
《監獄行刑法》第18條規範了監獄對於刑期六個月以上受刑人的處遇方式,以及累進處遇制度。以下是該條文的詳細說明:
《監獄行刑法》第18條
- 第一項: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 第二項: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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