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下列何種受刑人,非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A)刑期在 5 年以上者
(B)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C)有犯罪之習慣者
(D)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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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202), C(144), D(192), E(416) #2052698

詳解 (共 3 筆)

#3655745
監獄行刑法 第十八條(應分別監禁之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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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941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8條規定,下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 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 有犯罪之習慣者。
  • 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 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因此,選項(A)、(B)、(C)、(D)皆非應分別監禁之受刑人。

PS,目前已不須分界監禁,18條已修改

《監獄行刑法》第18條規範了監獄對於刑期六個月以上受刑人的處遇方式,以及累進處遇制度。以下是該條文的詳細說明:

《監獄行刑法》第18條

  • 第一項: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 第二項: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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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353
第 18 條 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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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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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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