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喪葬費用給付上限目前為
(A)61.5萬元
(B)100萬元
(C)150萬元
(D)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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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67), C(41), D(84), E(0) #896361

詳解 (共 7 筆)

#1560865

日前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
123萬元之一半為61.5萬元

參考網站:
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壹、遺產稅簡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4771386721179427057?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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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432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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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660
答案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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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738
113年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
138萬元之一半為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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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6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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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69
原本題目:23.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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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607

二、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條文如下: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55.5萬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適用之險種範圍為何?

答:範圍如下

1.       人壽保險

2.       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之)。 

Q1、保險法107條修正前後對兒童保障的差異內容為何?

A:

修正前- 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不得超過200萬),其餘死亡給付無效。

修正後-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時,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Q2、保險法107條修法前後對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之保障差異內容為何?

A:

修法前- 對於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規定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修法後- 對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目前限額為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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