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依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
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多少計徵地價稅?
(A)二
(B)六
(C)十
(D)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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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0), C(10), D(0), E(0) #1371736
統計: A(13), B(60), C(10), D(0), E(0) #1371736
詳解 (共 3 筆)
#3089215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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