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大陸配偶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A)懷孕
(B)結婚滿2年
(C)懷孕滿7個月
(D)罹患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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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44), C(99), D(27), E(0) #147283

詳解 (共 9 筆)

#27533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法規已經修了...這題是不是要更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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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13
第十七條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二、其他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臺灣地區之配偶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請前應經該後婚配偶同意。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一項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後公告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滿二年後,得申請定居。
  依第一項第一款許可居留或依前項許可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居留許可或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申請定居或居留之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這是修改之前的 已經修法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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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09
請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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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96
請直接刪除,98年7月1日修法完都過五年了,我的老天啊,既然有收入,多請個員工幫忙訂正題目,這點錢該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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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35

已經修法嘍~該刪除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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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271
本題選項已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正刪除,只剩下: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沒有(A)懷孕 (B)結婚滿2年 (C)懷孕滿7個月 (D)罹患重病>>這些規定了!
建議刪除。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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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7

規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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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42
98年好像已經修法刪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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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25
已修法請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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