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有關監獄作業收入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B)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C)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
(D)作業賸餘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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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96), C(125), D(126), E(620) #2052701
統計: A(177), B(396), C(125), D(126), E(620) #2052701
詳解 (共 9 筆)
#4165532
依目前法條題目應更正為外役監受刑人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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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353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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