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
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B)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C)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D)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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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0), C(141), D(21), E(0) #1382696
統計: A(56), B(210), C(141), D(21), E(0) #138269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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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不予以起訴(參刑法255I)
(B)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同上)
(C)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同上)
(D)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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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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