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B)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 傳布
(C)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 持有
(D)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制定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 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不法程度之立法,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 B(43), C(482), D(48), E(0) #1382670

詳解 (共 2 筆)

#1535238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

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

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

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

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

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

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

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

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

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

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

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

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

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

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35
0
#5069316

#617 單純持有可以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