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規定,下列作為:①告知與警察聯繫之方法 ②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事項
③指導家戶生活安全維護事項 ④其他必要為民服務事項 ⑤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及防範危害事故之
相關作為…等;何者屬於警勤區員警在執行家戶訪查時,得負責實施之工作事項,下列答案那一項完全正
確?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統計: A(8), B(36), C(28), D(747), E(0) #674868
詳解 (共 2 筆)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1.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963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9563號令修正名稱為「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並修正全文(原名稱: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
法)
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
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
,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
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
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
目的。
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
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
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
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
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一、運用社群網路、電子、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載明犯罪預
防措施、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
治安之聯繫、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
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
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
社區治安。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
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
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
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