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下列勤區查察資料:①死亡人口記事卡 副頁 ②死亡人口記事卡 ③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 ④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副頁 ⑤暫住人口戶卡片,何 者保存年限應為十年,期滿自行彙燬?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E)已刪除
統計: A(33), B(51), C(291), D(34), E(178) #674869
詳解 (共 6 筆)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新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
警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
法第二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
(二)記事人口:依法令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1.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
2.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實施查訪之相對人(加害人
)。
(三)一般人口: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以外之人。
(四)諮詢對象:須定期聯繫拜訪之村(里)鄰長、守望相助隊人員、社
區(大樓)保全(管理)人員、各級民意代表與其他熱心為民服務
及維護地方治安之人。
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如下:
(一)犯罪預防:
1.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
2.傳遞治安訊息,提高民眾自主防衛意識。
3.發掘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之問題及事項,並與民眾合
力解決及防範。
4.輔導民眾加強安全防護能力,提供安全評估、安全設備建議、推展
巡守組織及提倡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
1.受理轄區民眾對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與其他有關警政
問題之通報及建議。
2.執行失蹤人口查尋、拾得遺失物處理、長者訪視、急難救助通報、
弱勢居民與被害人之關懷及其他警政服務事項。
3.參與轄區集會、公益或社團活動,宣導警政工作及為民服務事項,
促進警民合作。
(三)社會治安調查:
1.定期與諮詢對象聯繫互動,處理有關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
與其他警政問題及建議事項。
2.清查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及安寧秩序等因素,作為預防事故
參考。
3.蒐集轄區與警政工作有關之訊息,作為後續規劃、修正參考。
(四)執行其他法定事項。
分局每年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檢討劃分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及
一般警勤區,經警察局核定後實施。
警勤區員警由分局遴派適任員警擔任,有調整者,名冊應送警察局備查。
警勤區員警缺額者,分駐所或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所長應指定專人
或其他警勤區員警代理,每一員警以代理一缺額為限,並填寫警勤區代理
申請表送分局核備;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
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警勤區經營作為如下:
(一)提供民眾警勤區員警聯繫卡,載明服務事項及聯繫方法。
(二)運用會議、社群媒體及網路平臺等,建立與轄區民眾之溝通聯繫管
道。
(三)提供民眾安全防護措施及防止被害等處置建議。
(四)清查與列管轄區易生犯罪、交通事故及妨害安寧秩序之處(場)所
,供勤務規劃參考。
(五)擇定轄區治安、交通熱點、偏僻地區或重要地點,設置二處以上巡
邏箱或電子巡邏箱,按時巡簽。
(六)按時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
(七)建立轄區機關(構)、團體、學校與軍事單位等基本資料及聯繫窗
口。
(八)受理民眾對警政反映及建議事項,並積極處理,回復提案人;對急
需關懷協助之民眾,通報有關單位及分局處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下簡稱勤查系統)建置以下警勤區電子簿冊及表單
:
(一)一圖:指警勤區轄境圖,標示警勤區之道路、橋梁、金融機構、機
關、重點人口或重要人士住居所與其他重要治安及交通熱點。
(二)二表:
1.警勤區概況表:呈現轄區人、地、事、物概況之資料。
2.腹案日誌表(以下簡稱日誌表):預擬規劃訪查對象、時間及地點
。
(三)三簿冊:
1.警勤區訪查簿:登錄轄區人口之訪查資料。
2.警勤區記事簿:登錄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資料。
3.警勤區手冊:由勤查系統自動彙整警勤區訪查簿、記事簿及相關人
事地物等資料,以供瞭解轄區概況。
(四)其他警勤區經營運用之表單。
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地點
包括易發生犯罪及事故之處(場)所。
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訪查期程如下:
(一)治安顧慮人口:自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每個月查訪一次,
查訪三年,期滿改列一般人口;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二)記事人口:於登記或通知後開始查訪,查訪次數依各警察局婦幼業
務主管單位規劃辦理;記事人口增減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循業務系
統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
(三)村(里)長每月聯繫拜訪一次以上;其他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得視
需要實施訪查。
警勤區每月應編排十二小時以上訪查時數,其基準由分局定之,得視勤務
需要檢討調整,並送警察局備查。
勤區查察勤務排定後,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原因,所長得變更之,並送分
局備查。
員警代理警勤區期間,每月應增加訪查時數三分之一以上。
對於新到任警勤區員警,得於三十日內增加其訪查時數,以瞭解轄區狀況
及建立警民關係。
實施警勤區訪查前,應預擬填寫日誌表,送所長核准後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單警個別查察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查察或座談會方式
實施。
訪查時應著制服或出示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經由所長核准
以社區座談會方式實施訪查者,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訪查時間應於日間為之,以避免干擾訪查對象正常作息;但與訪查對象約
定者,得於二十二時前為之。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
警勤區訪查應勤裝備依相關規定辦理;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社區治安及為
民服務意見表、社區治安簡訊及政令宣導等相關資料,視需要攜帶之。
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由警察局或分局統一印製。
警勤區巡簽治安、交通重點方式如下:
(一)繞巡警勤區治安要點及查簽巡邏簽章表;巡簽完畢後,與民眾聯絡
互動,以瞭解轄區人、事、地、物之動靜態狀況,蒐集治安資訊及
進行犯罪預防工作。
(二)對於難以實施個別查察之處(場)所,經所長核准,得結合其他警
勤區實施聯合查察。
(三)訪查所得資料由各警勤區員警分別註記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或記事
卡(副頁)。
實施訪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施訪查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符合比例原則
,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
行職務,保持政治中立。
(二)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拒絕查訪時,得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
(三)發覺可疑犯罪跡象或無法實施查訪時,得以間接方式觀察並記錄可
疑處後,提供所長列為勤務規劃重點。
(四)發現有犯罪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刑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警勤區員警訪查後,得提前三十分鐘返所,將當日訪查概況註記於勤查系
統之戶卡片副頁或記事卡副頁,至遲於翌日前完成。
勤查系統註記資料,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對於民眾反映意見、報案、通知或重要資訊,應處理回復,並提供派出所
、分局或其他機關參考;遇急迫事件時,應即報告所長處置。
訪查諮詢所得資料之註記方式如下:
(一)發現未設籍之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
片,依規定執行查訪。
(二)實施聯繫拜訪或查察後,訪談內容註記於戶卡片或戶卡片副頁。
(三)受理民眾陳情、報案或反映之具體建議事項,依第五點第八款規定
辦理,並摘要註記於戶卡片副頁。
派出所應按月彙整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情形,填報訪查次數統計表送
分局;分局業務單位得查核各警勤區戶卡片副頁;各級督導人員得利用勤
查系統進行抽檢。
員警於職務異動前,應整理警勤區相關資料,由派出所所長確實檢核並辦
理監交;警勤區缺額未派補前,資料由代理警勤區員警保管;未指定代理
前,由所長保管。
警勤區各種簿冊表卡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訪查督帶勤報告之保存年限為二年,巡邏簽章表為一年,期滿依規
定銷毀。
所長對新到任警勤區員警辦理事項如下:
(一)擔任監交人,交接轄區訪查對象及重要處(場)所,並宣達警勤區
應注意事項及重要法規政策。
(二)指派專人指導勤查系統相關操作。
(三)以督帶勤方式加強員警對警勤區概況之瞭解。
警察局及分局因應警勤區訪查法規修正、勤查系統操作方式調整、重要政
策推動或警勤區員警全面檢討調整時,得辦理警勤區訪查教育訓練。
警察局及各級督導人員以第三點工作項目為督導重點,實地抽查警勤區靜
態資料更新及動態訪查資料註記情形,並針對發現之問題,協助解決或適
時反映。
警察局及分局業務單位應將督導人員反映之問題,即時通知相關單位辦理。
分局業務單位人員、所長及副所長,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抽訪一個
或二個警勤區。但偏遠地區或治安狀況特殊時,得調整抽訪數量。
分局業務單位每月應排定督帶勤分配表,並實施抽訪。
警察局及分局督導人員,應於督導後七日內,將督導報告送達業務單位處
理;督導所見優劣情形之獎懲,以溯至前一年度為原則。但有重大出力或
不力情事,得專案辦理。
警察局應按月彙整所轄分局勤區查察時數,並於每季次月十五日前,將該
季勤查時數統計表送本署備查。
派出所每月勤區查察時數未達基準時數時,分局應查明原因並檢討改進。
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有得(不)力事蹟獎懲者,得優先適用各相關法令規
定;同一事由符合本規定及其他獎懲規定者,獎勵擇優懲處擇輕適用。
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查訪工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二)研提警勤區經營創新作為有助於勤業務改善精進,經上級採用推行
者,於記功範圍內辦理獎勵。
(三)執行第三點工作有優良事蹟者,得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勵。
(四)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資料註記完整並保持常新,經警察局或上級
機關督導查核屬實者,於嘉獎範圍內敘獎;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限
。
(五)發現未設籍之他轄記事人口,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記事卡),
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二件嘉獎一次;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
限。
(六)訪查聯繫及註記轄區一般人口或諮詢對象,每半年累計四十戶(次
)以上未滿八十戶(次)者,嘉獎一次;八十戶(次)以上者,嘉
獎二次。但訪查內容註記簡略,未能記明人、事、時、地及物者,
不予計入訪查數。
(七)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且無正當理由者
,每六則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八)未依勤查系統擬訂之日誌表實施警勤區訪查,且無正當理由者,每
六處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九)未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或記事卡(副頁)註記訪查所得資料、應通
報而未通報或註記內容不實者,每六件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
次為限。
(十)派出所每月有三分之一警勤區勤區查察時數未達分局律定時數基準
,且無正當理由者,所長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前項第六款上半年累計未達獎勵基準之戶(次)數,得併下半年核計。但
不得跨年累計。
警察局及分局辦理警勤區訪查相關業務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辦理警勤區訪查業務工作,每半年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及協
辦人一人各嘉獎一次,並視執行成效辦理。
(二)辦理勤查資料統計彙整無錯漏者,每半年承辦人於嘉獎範圍內核實
敘獎。
(三)業務人員未依規定辦理業務或執行不力者,於申誡範圍內懲處,其
直屬第一層主管,視情節議處。
本規定獎懲未盡事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