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居留原因消失,但符合下列何種情形,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仍得准予其繼續居留?
(A)此外國人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B)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C)此外國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D)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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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8), C(2764), D(34), E(0) #1482541
統計: A(78), B(48), C(2764), D(34), E(0) #1482541
詳解 (共 2 筆)
#163930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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