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有關校事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 應於十日內召開校園校事會議審議
(B)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
(C)調查期間為釐清事件真相,應妥善安排權力不對等 的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D)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由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 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 才庫之調查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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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823), C(370), D(2896), E(0) #3119992

詳解 (共 10 筆)

#5874339
(A)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 應於十日內(五日內)召開校園校事會議審議
(B)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三分之一)
(C) 調查期間為釐清事件真相,應妥善安排權力不對等 的相關人員進行對質(有權利不對等的情況時要避免對質)
(D)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由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 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 才庫之調查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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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14
113.4.17
已修訂成七日內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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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947
(A)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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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184

(D)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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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349
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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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235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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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
一、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依確定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霸凌學生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霸凌學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體罰學生、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
五、涉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視所涉情形,依前四款規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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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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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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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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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496
於修法過後,校事會議的「調查小組」已要求全部外聘教師會代表應僅能「陳述意見」,而非作為調查小組成員。
而非選項(D)所提到的「由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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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源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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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
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
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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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611
想問這一題的D選項是不是法條有修改???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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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所以是指調查小組的委員都只能外聘專家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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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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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17
委員會名稱 性別比例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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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下 原本5日內召開校園校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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