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下列關於校園霸凌的敘述,何者正確?
(A)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不包括語言方式
(B)學校受理霸凌事件調查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C)「國民教育法」規定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和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D)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應讓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以尊重當事人並釐清真相
(E)一律給分
(A)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不包括語言方式
(B)學校受理霸凌事件調查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C)「國民教育法」規定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和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D)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應讓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以尊重當事人並釐清真相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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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4437), C(1076), D(151), E(0) #1595551
統計: A(98), B(4437), C(1076), D(151), E(0) #1595551
詳解 (共 7 筆)
#2248797
(A)言語也包括在內
(B)三日處理,二十日通知,兩個月完成調查
(C)教育基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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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872
(A)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包括語言方式
(C)「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和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D)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不應讓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以尊重當事人並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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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832
下列何者明定「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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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32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107年)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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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9年)
第 十二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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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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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第 二十五 條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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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506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1.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3.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4.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5.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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