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應使用下列那
一種公文?
(A)簽
(B)函
(C)令
(D)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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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7), B(1200), C(62), D(899), E(0) #1266097
統計: A(3007), B(1200), C(62), D(899), E(0) #1266097
詳解 (共 2 筆)
#1544935
比較:
●一般公務機關內所屬人員,若就個人事務而有所陳請時,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宜使用:
(A)簽 (B)函 (C)報告 (D)書函
答案:C
●在常見的廣義公文書當中,屬員對長官就其職或經辦事項有所陳情時所用者,稱為:
(A)報告 (B)簽(C)便簽 (D)請願書答案:B
簽簡單的說就是,你想做一件事,規劃了,寫簽呈請長官提供意見並認可。
報告則是,你做了一件事,做完了,要跟長官說事情的經過與你的見解。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為抉擇依據。
「簽」與「稿」關係至為密切,就擬辦方式而言,
1.凡法令案件、重大案件、會商未獲結論案件、提會討論之案件、重要人事案件以及其他牽涉較廣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
2僅為說明、或依法准駁、或限時辦發之案件,採用「簽稿併陳」;
3.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案件,可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
C.便箋及便簽-前者作為私人書信往來;後者為公文的一種,用以陳報長官,供作抉擇依據。
便箋,既是簡便的箋函,只取用稱謂、結尾敬辭、署名敬禮及月日等4項,舉凡借書、還物、訪晤、餽贈、稱謝……等細事,為免箋函之繁複,用便箋表達意思,以求簡單而便捷。 便簽,既是簡便的簽,不必使用三段式,而用「一、二、三、……」點列式,主要用在案情簡單的簽,無須考慮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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