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從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應出國 1 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A) 9 年
(B)10 年
(C)12 年
(D)15 年
(E)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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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69), C(462), D(36), E(850) #651723
統計: A(52), B(69), C(462), D(36), E(850) #651723
詳解 (共 10 筆)
#18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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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891
104年10月7日 修正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款
從事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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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99
已修法,選項改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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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506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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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457
6 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應出國 1 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A) 9 年 (B)10 年 (C) 12 年 (D)15 年(E)14年
題目可能要改喔
因為家庭幫傭並沒有14年喔
只有看護工作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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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91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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