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茲為提升政府施政效率,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我國於民國 100 年 4 月施行行政法人法,打破以往
政府、民間體制上之二分法,讓不適合或無需由行政機關推動之公共任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俾使政府
在政策執行方式之選擇上,能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組織規模,同時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
些業務之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而不受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之束縛。依上所述,下
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A)臺灣省政府
(B)臺中市政府
(C)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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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327), D(41), E(0) #1323051
統計: A(5), B(14), C(327), D(41), E(0) #1323051
詳解 (共 1 筆)
#1485674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設立具有人事以及財務自主性的公法人。
擺脫政府科層體制的拘束,有效率的達成政策的執行。故其有以下特質:
- 法律人格
- 企業化營運
- 達成特定的公共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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