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並非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喪失之原因?
(A)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B)受遺贈人故意致遺贈人之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C)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未經被繼承人宥恕
(D)繼承人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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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75), C(126), D(1236), E(0) #221258
統計: A(15), B(175), C(126), D(1236), E(0) #221258
詳解 (共 3 筆)
#324389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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