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能力須就個案具體認定之?
(A)識別能力
(B)權利能力
(C)財產行為能力
(D)身分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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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2), B(31), C(37), D(85), E(0) #221257

詳解 (共 3 筆)

#247011
所謂識別能力,係指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且係在個案上作判斷,與行為能力的判斷不同。惟此所稱之認識,並不以其對於違反法律之禁止或 強制,或違背公序良俗有具體之認識為要件,僅須抽象地認識其有違反是非評價即可。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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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720

所謂識別能力,係指個案中行為人辨別是非對錯之能力,故無行為能力之人, 若個案中認定仍具識別能力,則仍具有責任能力,對其違法行為仍須負責,合先敘明。 又,請求損害賠償之主體,須具備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即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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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964
* (A) 識別能力: 這個選項是正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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