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代位繼承之要件?
(A)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B)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
(C)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D)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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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5), C(906), D(66), E(0) #221807
統計: A(49), B(115), C(906), D(66), E(0) #221807
詳解 (共 4 筆)
#337453
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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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94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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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109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1.繼承開始前死亡
2.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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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90
請問如果甲殺死父親(乙)因而喪失繼承權。依照1140則甲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乙的財產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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