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須以實物之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A)寄託契約
(B)押租金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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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5), C(38), D(530), E(0) #220434
統計: A(19), B(135), C(38), D(530), E(0) #220434
詳解 (共 3 筆)
#901428
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約定好就算成立,就像是你跟房東在六月約定十月到年底要跟他租房子,只要你們當下約定好,租賃契約就算成立了,不需要等到你十月搬進去後,租賃契約才算成立吧。我是這樣想的,你參考看看囉! 另外三個選項去查也都有明確規定一定要有一方交付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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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03
租賃契約 ...????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不懂為什麼??? 是"不須以實物之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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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68
下列何者不須以實物之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A) 寄託契約✔️
(B) 押租金契約✔️
(C) 使用借貸契約✔️
(D) 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之性質: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不要物、繼續性及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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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1 條 (租賃之意義) 繼續性的契約 I.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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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之性質: 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不要物、繼續性及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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