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單一選區的制度?
(A)台灣的縣市議員選舉
(B)以色列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party list vote system)
(C)澳洲的選擇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
(D)愛爾蘭之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
統計: A(1063), B(259), C(3154), D(400), E(0) #150828
詳解 (共 10 筆)
我國現行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採行「單記不可讓渡投票法」(SNTV),又稱之為「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每一選區有數個當選名額,按候選人之得票,由得票高者依次當選。
各國選舉制度:
(一)單一選區制:
1.相對多數決法:
加拿大,英國,美國
2.絕對多數決法:
法國第五共和
3.選擇投票法:
澳洲
(二)比例代表制:
1.名單比例代表法:
奧地利,比例時,丹麥,芬蘭,荷蘭,法國第四共和,德國,冰島,以色列,義大利,盧森堡,瑞典,瑞士
2.單計可讓渡投票法:
愛爾蘭
(三)混合投票制:
德國,日本,俄羅斯,中華民國,紐西蘭
當代政治學概論,彭懷恩,2006年,頁144
多數代表制又區分成相對(贏一票就是贏)和絕對(必須贏過半)
相對多數又可以當選名額區分成單一和複數選區
單一選區指的是在該選區內只選出一個當選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第一名領先者當選制度(FPTP)
複數選區則是指有多個當選人→又可依選票結構區分:全額連記(給應選名額相同的票數)
限制連記(少於應選名額)
單記不可讓渡(SNTV→只給一張)
絕對多數一投票方式又可區分:選舉投票制、兩輪投票制
選舉投票制:須排偏好順序,若未過半將最少票淘汰把他的票依第二偏好分配給其他人
兩輪投票制:若未過半,依其規定(得票數)選入具有資格進入第二輪投票者進行投票
比例代表:政黨名單比例(名單是固定的順序排列,人民不可改變)、單記可讓渡制
混合制:多數代表+比例代表
依計票方式可區分:並立(分別算在相加)、聯立(用第二票比例算出總席位,再扣掉區域已當選及市政比例的不分區席次數)
→推論只有相對多數決智慧有單一選區(選一個)還是複數選區(選多個)的問題
參考資料:http://www.tisanet.org/quarterly/4-4-1.pdf
如同我們現在的立委選制,一票投人(區域立委)一票投黨(不分區立委)。
1.連立制(德):
連立是指區域立委當選數目會影響不分區立委之名額,此採區域立委為主,政黨名單為輔。
2.並立志(日、我國):
並立制則是政黨名單和區域名單分開計算,不相干擾。
請問為什麼德國是比例代表制又是混合投票制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