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情形收養無效?
(A)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B)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D)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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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42), C(102), D(676), E(0) #366059
統計: A(52), B(242), C(102), D(676), E(0) #366059
詳解 (共 4 筆)
#490806
違法之瑕疵收養效果:原則上–無效
(A)(B)(C)→屬例外–得撒銷
(A)(B)(C)→屬例外–得撒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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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776
第 1079-4 條(收養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1條、第1075條、第1076-1條、第1076-2條第一項或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 1079-5 條(收養得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2 條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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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07
民法§1079-4、民法§1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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