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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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94), C(239), D(811), E(0) #424416

詳解 (共 8 筆)

#666867

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PS: 是否是民事訴訟有代理人   而沒有辯護人  ,刑訴才有辯護人呢?  請ˇ高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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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617

民事稱 訴訟代理人

刑事稱 辯護人

都是同一種人,只是稱呼不同,這種考法好無恥

不知道國考會不會也這麼考,即使真考出來,

也會說這樣是在分出你對法條的熟練度,

哎...也是要謝謝阿摩啦^^先讓我們知道國考的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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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09
第 32 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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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291
如果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是一樣的意思,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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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451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X;自行迴避事由)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X;自行迴避事由)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X;自行迴避事由。三親等姻親)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O;非自行迴避事由。民事訴訟有訴訟代理人,無辯護人[刑訴])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民法 第 879 條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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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157
指法官具有法定事由,毋庸經聲請或裁判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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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530
這題答案就是陷阱題辯護人是刑訴才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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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126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B)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

下列何者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X)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X)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X)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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