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B)本訴與反訴得合併或分別辯論
(C)數訴合併辯論裁判將使訴訟程序延滯者,不得合併辯論
(D)數訴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得命合併辯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907), C(401), D(186), E(0) #424415

詳解 (共 10 筆)

#668211
第 260 條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9 年台抗字第 366 號
要  旨: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 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 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 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 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23
0
#700387
因為反訴本訴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 
16
0
#1436804

(B)

 204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11
0
#864651
反訴與本訴     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必相牽連,合併
9
0
#864654
應合併
8
0
#3714266
審理:
(1)與本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2)本反訴不得分別辯論
(3)本反訴法院得為一部判決(民訴§382)。但預備反訴或離婚之本反訴,學說認不可為一部判決。
7
0
#1213087
(B)法無如選項所述之規定。
4
0
#1094888
A.206...B.260I+204...C.??205III但書....D.204但書
3
0
#887451
(D)是不是有錯呢?
第205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
0
#894170
我也一直在看D... 是有牽連就一定合併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