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對其權利標的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A)基地使用借貸人
(B)建物之典權人
(C)基地承租人
(D)地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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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1), C(836), D(69), E(0) #221256

詳解 (共 1 筆)

#1213954

426- 2條(互有優先承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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